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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8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克义与石家庄超越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怀特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8民初712号原告李克义,男,196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石家庄超越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怀特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育才街怀特商城3楼。负责人何立峰。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克义与被告石家庄超越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怀特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克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克义承担。审判员  苏文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鹏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