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3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杭州宏扬英伦纺织有限公司、浙江翔盛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杭州宏扬英伦纺织有限公司,浙江翔盛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德丰置业有限公司,浙江绿恒置业有限公司,宏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单小荣,单继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3652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地址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416号一、三、四层。负责人贺永龙,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沥平、陈祖贤,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宏扬英伦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党柯路173号。法定代表人单小荣。被告浙江翔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党山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沈柏祥。被告杭州德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市心北路857号111-1室。法定代表人单继江。被告浙江绿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市心北路857号111-2室。法定代表人单继江。被告宏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党柯路169号。法定代表人单小荣。被告单小荣。被告单继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诉被告杭州宏扬英伦纺织有限公司、浙江翔盛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德丰置业有限公司、浙江绿恒置业有限公司、宏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单小荣、单继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宏扬英伦纺织有限公司、浙江翔盛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德丰置业有限公司、浙江绿恒置业有限公司、宏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单小荣、单继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撤回对被告杭州宏扬英伦纺织有限公司、浙江翔盛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德丰置业有限公司、浙江绿恒置业有限公司、宏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单小荣、单继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4464元,减半收取7223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77232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负担,已予以免交。审 判 长 王大伟人民陪审员 李爱华人民陪审员 郑雪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来亚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