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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终1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符某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王叶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符某,王叶林,夏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17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三街东、黄河路南绿城黄河锦园1栋7层、8层。负责人:张跃,总经理。委托人代理人:陈志强,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符某。法定代理人:符春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叶林。原审被告:夏静。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符某、王叶林、原审被告夏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6)浙0726民初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未在法定期间���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文茹审 判 员  陈旻尔代理审判员  黄 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崔立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