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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民终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黄运仁与许广连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广连,黄运仁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终4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许广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黄运仁。上诉人许广连因与被上诉人黄运仁合伙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4)港民初字第2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许广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上诉人许广连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判决发��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童 衡审 判 员  赵 玫代理审判员  朱培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振亚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