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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3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朱琳诉河南镌垚晟置业有限公司、曹广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琳,河南镌垚昇置业有限公司,曹广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3048号原告:朱琳,女,汉族,1996年7月2日生,住封丘县城关镇黄池路***号*单元***号。委托代理人:李兆兰,女,汉族,44岁,住址:封丘县居厢村(系朱琳母亲)。被告:河南镌垚昇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广州。住所地:封丘县潘店镇车营村。被告:曹广州,男,汉族,1974年8月18日生,住封丘县潘店镇车营村。原告朱琳诉被告河南镌垚晟置业有限公司、曹广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琳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琳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琳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镌垚晟置业有限公司、曹广州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朱琳减半负担1150元。审判长  杨军强审判员  范伟霖审判员  时文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莎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