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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2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宗军、孙丽芹、孙井学与赵纯德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军,孙丽芹,孙井学,赵纯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68号原告王宗军,男,195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原告孙丽芹,女,1960年5月19日,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原告孙井学,男,195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被告赵纯德,男,196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委托代理人杨金平,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X,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宗军、孙丽芹、孙井学与被告赵纯德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双方转让的标的物及转让行为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争议的标的数额为125万元。本院认为,双方转让的标的物及转让行为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因此,本案为涉外民事案件。按照2008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执行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015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进行了调整,但不涉及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本案中,双方争议的标的数额为125万元。故本院审理此案,不符合级别管辖的规定,此案应移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剑代理审判员  亓百录人民陪审员  刘秋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隋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