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02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柳晓娜与龙小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晓娜,龙小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802民初470号原告柳晓娜,女,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被告龙小文,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永新县,。原告柳晓娜与被告龙小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晓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小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4月,被告龙小文向原告借款4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2015年8月5日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收未果。诉请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龙小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被告龙小文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同年7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柳晓娜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此款于当日起15天内归还。2016年3月14日,被告归还原告本金50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交易明细单复印件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龙小文向原告借款,应按约及时偿还,已归还的应予核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龙小文偿还原告借款35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审 判 长 张世敏人民陪审员 区俊红人民陪审员 孙海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邓志娇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