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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5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谢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3425刑初69号公诉机关会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1994年10月30日出生,男,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初中文化,家住四川省会理县。辩护人刘福兵,四川福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会理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公诉刑诉[201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浦泰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9日晚,被告人谢某收取吸毒人员侯某某毒资人民币200元后,以150元在“小友德”处购买毒品一小包约0.34克交给侯某某,侯某某将该毒品分出半包0.17克给谢某用于吸食。次日下午,侯某某联系谢某购买毒品,谢某在会理县城关镇东关红绿灯处向侯某某贩卖上述半包毒品0.17克过程中被公安民警抓获。经理化检验,该毒品中含有甲基苯丙胺。认定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称重记录等书证,证人张某甲、侯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谢某的供述与辩解,理化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谢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34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审判。被告人谢某无辩解意见。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且第二次贩卖毒品属犯罪未遂,请求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9日晚,被告人谢某收取吸毒人员侯某某毒资人民币200元后,以150元在“小友德”处购买毒品冰毒一小包交给侯某某,侯某某将该毒品分出半包给谢某。次日下午,侯某某联系谢某购买毒品,谢某在会理县城关镇东关红绿灯处向侯某某贩卖上述半包毒品(0.17克)过程中被公安民警抓获。经检验,该毒品中含有甲基苯丙胺。认定上述贩卖毒品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定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载明:2015年11月10日17时许,会理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在会理县城关镇东关红绿灯处将涉嫌贩卖毒品的谢某查获,并从谢某女朋友张某甲的挎包中发现毒品冰毒一小包。后派出所民警将二人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经讯问,谢某如实供述了自己贩卖冰毒的犯罪事实。2、被告人谢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10月9日23时许,侯某某电话问我有没有东西(冰毒)。之后我电话问小友德,他说有。我电话告诉侯某某有冰毒。大约过了一个小时左右,侯某某和他一个朋友开车到益门街找到我,我带着他们还有我女朋友张某甲一起到下村去。到下村小学门口时,侯某某给了我200元钱,我就一个人去找小友德。我找到小友德后,用150元钱买了一小包冰毒,我就从中获利50元。之后我把冰毒给了侯某某,他从我给他的冰毒里分了一半给我。今天(10日)16时许,侯某某电话问我有没有东西,他要买200元钱的,我告诉他有,他叫我把冰毒带来会理给他。挂了电话后我电话告诉小友德我要200元钱的冰毒。之后我跟我女朋友说我要去下村找小友德拿冰毒,她不准。当时我身上还有侯某某分给我的半包冰毒,我想就把这半包冰毒以200元钱的价格卖给侯某某,侯某某分这半包冰毒给我时是用报纸包着的,我特意用塑料口袋又在外面包装了一下。冰毒包好后我放在我女朋友张某甲的挎包里,后来我和我女朋友一起坐面包车到会理。下车后我电话告诉侯某某我在城关镇东关红绿灯处等他。大约十多分钟后,侯某某就开着车来了,他说路上人多,叫我去车上拿给他,我跟他刚上车就被民警抓获了。平时侯某某要买冰毒都是打电话给我女朋友张某甲,她的电话是188****9921。3、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今天凌晨(2015年11月10日),侯某某打电话给我找谢某,谢某接了电话后就说侯某某要买东西(冰毒)。才过了一会,侯某某就开车到谢某家门口,我和谢某就和侯某某还有侯某某的一个朋友一起开车到会理县益门镇下村去买冰毒。到了后谢某就下车去找小友德买冰毒,买好后我们就一起开车回益门。到益门街上侯某某就说谢某半夜去给他买冰毒,冰毒分一半给谢某,谢某拿起后就将冰毒放在我的挎包夹层。今天15时许,侯某某又打电话找谢某。打完电话后,谢某说侯某某叫他帮忙买200元的冰毒。我知道后就不准谢某去,谢某就决定将侯某某分给他的半包毒品拿出来给侯某某,然后我和谢某就一起到会理。之后,谢某就告诉侯某某我们在顺城东路三顾冒菜门口。过了一会侯某某就来了,侯某某说人多得很,去他车上拿,我们刚上车就被抓了。4、证人侯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9日22时许,张某乙开我的车和我一起到益门找到谢某和张某甲,向谢某购买冰毒。谢某和张某甲上我的车一起到益门下村去了。到了下村,谢某就叫我们等着,并向我要了200元钱,然后谢某就去找人拿冰毒。过了一会儿,他就拿了一小包冰毒给我,我们四人回到益门镇上时,张某乙叫我分了一半冰毒给谢某,随后我和张某乙就将剩下的一半冰毒吸食了。11月10日16时许,我打电话给张某甲,过了一会,谢某回电话,我问谢某有没有冰毒,他说有,我就叫他送来会理。大概17时许,张某甲电话说他们到会理县顺城东路老车站红绿灯那里了,叫我过去拿,之后我就开车到车站门口路面上,张某甲和谢某就上车,张某甲刚要从她的皮包中拿出冰毒卖给我时就被抓了。买冰毒都是我电话联系谢某女朋友张某甲,之后谢某再联系我,号码是188****9921。我的号码是182****6418。5、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及照片。证实:经辨认,侯某某从编号1-8的8张不规则排列的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指出:2号(谢某)就是贩卖毒品冰毒给自己的人。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及谢某指认贩卖毒品地点的照片。证实:现场位于会理县城关镇顺城东路商业银行营业厅门口。7、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记录及相关照片、说明。证实:经称量,从谢某处查获的1小包毒品可疑物毛重1.35克,净重0.17克,2015年11月11日会理县公安机关依法对该毒品可疑物进行扣押并从中提取检材0.07克。8、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证实:经检验,送检的晶体状可疑物(从缴获的0.17克可疑物中提取)中检出甲基苯丙胺。9、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谢某使用的电话号码188****9921的通话记录,其中有2015年11月10日,2015年11月11日与侯某某使用的电话号码182****6418的通话记录。被告人谢某供述其贩卖毒品的事实与证人证言、扣押清单、称量记录、通话清单、辨认笔录、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相一致,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无疑。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二次,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在第二次贩卖毒品的过程中,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且第二次贩卖毒品属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谢某的刑期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16年5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付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颖附本案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