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9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冷桂员、李红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冷桂员,李红彬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992-3号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告冷桂员,女,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被告李红彬,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冷桂员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冷桂员、李红彬融资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冷桂员、李红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保东审 判 员 王 宁人民陪审员 吴元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春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