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3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潘新利与山东犇田农机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新利,山东犇田农机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初860号原告潘新利。被告山东犇田农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206国道以北潍坊市粮食储备库以东。法定代表人蒋冬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新利与被告山东犇田农机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相应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犇田农机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3424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 霞代理审判员 王美丽代理审判员 张延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