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1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冯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冯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540号原告刘某,男,199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桂芳,西平县蔡寨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又名冯某曼),女,199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冯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迅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