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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1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冯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冯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540号原告刘某,男,199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桂芳,西平县蔡寨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又名冯某曼),女,199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冯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迅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