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4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淮南市春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南市春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4执140号申请人:淮南市春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北路永安商住楼1、2层北第4号,组织机构代码75681151-6。被执行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7楼,组织机构代码18376184-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谢民二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你银行的账户存款283934.76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隗立鹏审判员 陶继山审判员 孟凡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米 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