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刑更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2016)湘31刑更29号吴秋强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假释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刑更29号罪犯吴秋强,男,现押湖南省吉首监狱服刑。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0日作出(2009)花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秋强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加上原判有���徒刑七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人民币捌仟元),刑期自2008年7月2日起至2020年7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6月5日、2014年7月9日两次经本院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7月1日止。执行机关吉首监狱于2016年3月1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于2016年4月6日依法进行了提讯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吴秋强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并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截止2015年10月底累计考核分132.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在卷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吴秋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吴秋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秋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二〇一八年七月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军审 判 员 周伟审 判 员 李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