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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马某甲、马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马某甲,马某乙,王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887号原告:王某甲,男,198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马某甲,女,1995年5月7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马某乙,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王某乙,女,1963年10月7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马某甲、马某乙、王某乙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王某甲自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余孝保人民陪审员  李 龙人民陪审员  林永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庆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