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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赵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赵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1259号原告杨某甲。法��代理人杨某乙。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赵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筱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