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赵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赵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1259号原告杨某甲。法��代理人杨某乙。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赵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筱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