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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刑终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许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刑终122号原公诉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某。2015年5月25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18日被逮捕。2016年2月4日被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4日作出(2016)陕0802刑初5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许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某某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许某某在上诉期满后,二审审理期间,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某某撤回上诉。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6)陕0802刑初5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晓钢审 判 员  马晓艳代理审判员  沈国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斯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