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法执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内蒙古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治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集宁支公司机动车事故纠纷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武治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宁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529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彭绍请,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治国,男,36岁,汉族,现住察哈尔右翼后旗。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宁支公司。负责人田增荣,该支公司经理。内蒙古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武治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宁支公司机动车事故纠纷一案,集宁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6日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集民初字第82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延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