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民特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特17号申请人:高凯。申请人:台州市路桥废旧塑料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新桥镇田际村。法定代表人:陈远。申请人:台州市路桥好的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新桥镇十甲陈村。法定代表人:陈远。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高凯与申请人台州市路桥废旧塑料市场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好的塑业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谢舒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高凯与申请人台州市路桥废旧塑料市场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好的塑业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于2016年4月12日经台州市路桥区民商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高凯与申请人台州市路桥废旧塑料市场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好的塑业有限公司自愿调解。二、解除申请人高凯与申请人台州市路桥废旧塑料市场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三、申请人台州市路桥废旧塑料市场有限公司共退还申请人高凯租金1242142元,愿于2016年7月30日前付200000元,2016年8月30日前付200000元,2016年9月30日前付200000元,2016年10月30日前付200000元,2016年11月30日前付200000元,2016年12月30日前付242142元。如申请人台州市路桥废旧塑料市场有限公司未按约支付或付款不足,申请人高凯可按欠款总额人民币1242142元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申请人台州市路桥好的塑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申请人高凯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四、如申请人高凯有客户介绍购买房屋,申请人台州市路桥废旧塑料市场有限公司愿一次性退还租金。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谢 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佳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