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6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邢庆彬与王天一、王永胜、李连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庆彬,王天一,王永胜,李连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6执243号申请人:邢庆彬,男,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王天一,男,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王永胜,男,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李连河,男,汉族,住平原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6民初21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天一名下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 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邢亮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