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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邢庆彬与王天一、王永胜、李连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庆彬,王天一,王永胜,李连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6执243号申请人:邢庆彬,男,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王天一,男,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王永胜,男,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李连河,男,汉族,住平原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6民初21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天一名下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 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邢亮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