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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1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林列与张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列,张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139号申请执行人林列,男,汉族,1975年5与2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张东,男,汉族,1978年7与1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申请执行人林列与被执行人张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21民初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列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8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东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1民初3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春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 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