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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刑更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张宝亮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更471号罪犯张宝亮,男,1981年8月4日出生,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了(2013)二中刑初字第19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宝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于2016年3月17日提出对罪犯张宝亮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代表熊恩祥,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恩革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认为,罪犯张宝亮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2015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建议对罪犯张宝亮予以减刑一年。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认为,垦华监狱对罪犯张宝亮提请减刑的程序符合规定,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期限符合法律规定。同意监狱对该犯的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宝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该犯此次犯罪系持刀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在服刑期间因违反监规纪律,二次被予以扣分处罚。上述事实,有法院刑事判决书、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综合材料、罪犯奖扣分信息表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宝亮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但罪犯张宝亮此次犯罪系持刀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且在服刑期间有违反监规纪律的行为,故对其减刑予以从严把握,适当缩短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宝亮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9月5日起至2022年10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连春审判员  程丽霞审判员  于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雪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