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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民初3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北京中真出租汽车公司与李京甫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真出租汽车公司,李京甫,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民初3495号原告北京中真出租汽车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家大院17号。注册号110102000616195法定代表人陶开煌。委托代理人王向玉,男。被告李京甫,男。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甲50号1号楼11层。注册号110108009869456法定代表人黄洪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杰,男。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请求:由李京甫、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担车辆修理费850元,并承担诉讼费。本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并判决如下:一、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北京中真出租汽车公司车辆修理费八百五十元;二、驳回北京中真出租汽车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北京中真出租汽车公司已预交),由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赵安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钰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