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3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雷勇信用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雷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3执125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责人程清洁,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雷勇,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雷勇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二初字第009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息9969.74元(利息费用暂计算至2015年1月)及付清该欠款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雷勇因外出打工未归,打工地址不详,其家庭属特别困难户,当地村委会及其父雷天章向本院递交了相关证明;申请人核实本院提供的实际情况后,同意减免被执行人的部分利息。经协商,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雷勇之父雷天章及他人代为其偿还透支信用卡,本息9900元,剩余部分予以减免。现被执行人之父雷天章已按协议履行了给付义务,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雷勇承担,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二初字第009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进生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益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