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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耿振英与周光玲、殷仁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振英,周光玲,殷仁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903号申请执行人耿振英,女,1958年8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周光玲,女,1959年6月27日出生,满族,退休职工,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殷仁俊,男,195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283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光玲、殷仁俊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1324442元(其中执行标的1308952元、执行费1549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毛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