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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4民初1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金秀英与被告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李国刚、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秀英,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国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1373号原告金秀英,河北省承德县人。委托代理人刘海,河北省承德县人。被告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继臣,职务董事长。被告李国刚。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姜跃利,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秀英与被告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李国刚、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秀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秀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秀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金秀英负担。审判员  冯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