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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3执2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廊坊中磁非晶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正果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廊坊中磁非晶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正果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2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廊坊中磁非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迎宾路50号,组织机构代码67990185-9。法定代表人:张永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伟,该单位员工。被执行人:安徽正果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杭埠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5456610-2。法定代表人:李宏,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廊坊中磁非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正果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2015)舒民二初字第018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正果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廊坊中磁非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价款162593.60元及赔偿逾期付款的损失4055.10元(上述两项合计166648.7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914元、申请执行费2400元。但被执行人安徽正果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正果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有坐落于安徽省舒城县杭埠镇六舒三路安徽正果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的单位新建自管房6幢(分别为2、3、4、5、6、7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正果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舒城县杭埠镇六舒三路安徽正果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的单位新建自管房6幢(分别为2、3、4、5、6、7幢),所有权证号分别为房地权证皖舒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二、被执行人安徽正果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19年4月12日止;查封后,被执行人安徽正果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执行裁定书十五日内履行本案债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拍卖或变卖被查封的上述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锦峰执行员  方献柱执行员  盛玉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缪秀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六条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第42条被查封的财产,可以指令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