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刑更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朱海波抢劫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291号罪犯朱海波,1993年10月9日,朱海波因犯抢劫罪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5年1月11日裁定假释(考验期至2009年4月24日止)。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3日作出(2008)宁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朱海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撤销假释,与原判余刑四年三个月三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处罚金二万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08年5月6日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1年2月21日作出(2011)益刑执字第20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月24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237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1136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7年11月13日起异动后至2020年4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海波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在车间从事制鞋手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87分。2014年度评为优秀生产能手。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朱海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海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5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令球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