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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执3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刑庭与张仁英妨害信用卡管理罪2016执311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仁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3112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庭。被执行人张仁英,出生地为湖南省桂阳县,户籍地为湖南省贵阳县)。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张仁英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刑初198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被告人张仁英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张仁英未交纳罚金,本院刑庭将本案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通过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粤0111执31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可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志清审判员  麦瑞林审判员  宋富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昆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