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吴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吴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688号原告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9号华天新城长城大厦4-H。法定代表人孙根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碧辉,湖南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昊。原告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松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