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孙敏敏与李剑波、张挺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敏敏,李剑波,张挺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658号申请执行人:孙敏敏。被执行人:李剑波,职业不明。被执行人:张挺锋,职业不明。申请执行人孙敏敏与被执行人李剑波、张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商初字第2111号民事调解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505583.3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申请执行人与孙敏敏被执行人李剑波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剑波已履行70000元;被执行人张挺锋名下无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把被执行人张挺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1执658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