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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执字第011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唐荷新、孙霞与朱洪君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荷新,孙霞,朱洪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1137-1号申请执行人唐荷新,个体。申请执行人孙霞,个体。被执行人朱洪君(曾用名朱宏军),个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6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朱洪君在十堰鸿福开元运输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二、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丹萍审判员  潘 涛审判员  陈亚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相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