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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终1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苏州金亿达博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聚隆生活电器(苏州)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聚隆生活电器(苏州)有限公司,苏州金亿达博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17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聚隆生活电器(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富泰路。法定代表人袁臻亮,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金亿达博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塔园路369号。法定代表人姜坤,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聚隆生活电器(苏州)有限公司因与苏州金亿达博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聚隆生活电器(苏州)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聚隆生活电器(苏州)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942元,减半收取971元,由上诉人聚隆生活电器(苏州)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恩乾审 判 员  任小明代理审判员  黄学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源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