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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民初1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樊某诉被告周某某、彭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周某某,彭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1531号原告:樊某,男,1994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四合镇四合村民委一组30号。被告:周某某,女,1996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太平镇丰胜村民委十三组。被告:彭某,女,1978年5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诉被告周某某、彭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0元、保全费1070,均由原告樊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天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冰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