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民初1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樊某诉被告周某某、彭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周某某,彭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1531号原告:樊某,男,1994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四合镇四合村民委一组30号。被告:周某某,女,1996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太平镇丰胜村民委十三组。被告:彭某,女,1978年5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诉被告周某某、彭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0元、保全费1070,均由原告樊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天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冰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