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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执3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梁斌、张海珍等与刘玉清、徐玲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斌,张海珍,梁汉春,刘玉清,徐玲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3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斌。申请执行人张海珍。申请执行人梁汉春。被执行人刘玉清。被执行人徐玲敏。本院在执行本院的(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书、关于上述当事人之间生命权纠纷一案中,扣留了被执行人的拆迁补偿款。现该款尚未到付款期限。本院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 军审判员 孙菊涛审判员 吕方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 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