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终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巩义市建筑工程公司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巩义市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字第72号上诉人(原生被告)马会民,男,195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赵堡村马社大街21排21号。委托代理人毛赞全,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巩义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区新市街**号。法定代表人张建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鸣,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马会民因与被上诉人巩义市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15)巩民初字第4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会民的委托代理人毛赞全、被上诉人巩义市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巩义市人民法院(2015)巩民初字第444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巩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马会民。审判长 成 锴审判员 陈启辉审判员 于岸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芦保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