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3民初1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管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1437号原告管某,农民。被告许某,农民。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管某诉被告许某为离婚纠纷一案,2016年4月12日,原告管某于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管某负担(原告已交)。审 判 员 祁晓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朱龙芹书 记 员 江洪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