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民特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路文民、杭州再展贸易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路文民,杭州再展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特55号申请人路文民,男,汉族,1967年5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何琳烨,特别授权代理,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杭州再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新城时代广场4幢1829室。法定代表人姚昌银。委托代理人黄开莲,特别授权代理,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路文民与申请人杭州再展贸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张波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路文民与申请人杭州再展贸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2日经杭州市江干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路文民、杭州再展贸易有限公司一致确认牌号为浙A×××××的轻型普通货车(车辆识别代号为LEFAFCG20CHN67361)系路文民所有;二、路文民于2016年4月30日前向杭州再展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0000元;三、杭州再展贸易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5月10日前配合路文民办理上述车辆过户手续(相关过户费用由路文民承担);四、双方以此结清本纠纷。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