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民初字第2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尹培光、陈凤珍等与梁尚全、林凤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培光,陈凤珍,梁尚全,林凤娟,陈庆飞,吴燕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初字第2244号原告尹培光。原告陈凤珍。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伟光,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尚全。被告林凤娟。被告陈庆飞。被告吴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培光、陈凤珍与被告梁尚全、林凤娟、陈庆飞、吴燕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培光、陈凤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608元(原告已申请缓交),由原告尹培光、陈凤珍负担。审 判 长 梁海莉审 判 员 韦日林人民陪审员 吴永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李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