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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1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顾星根与苏龙(沭阳)畜牧苗猪市场有限公司、郑彩华等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星根,苏龙(沭阳)畜牧苗猪市场有限公司,郑彩华,陈芝,徐建润

案由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197号原告顾星根。委托代表人顾明。被告苏龙(沭阳)畜牧苗猪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星根。被告郑彩华。被告陈芝。委托代理人XX江。第三人徐建润。委托代理人XX江。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星根诉被告苏龙(沭阳)畜牧苗猪市场有限公司、郑彩华、陈芝及第三人徐建润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星根撤回对被告苏龙(沭阳)畜牧苗猪市场有限公司、郑彩华、陈芝及第三人徐建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顾星根负担。审 判 员  程家亮人民陪审员  张丙书人民陪审员  魏玉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王 悦书 记 员  沙 莎书 记 员  孟庆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