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民初5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王儒与北京东方名剪美容美发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儒,北京东方名剪美容美发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5201号原告王儒,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被告北京东方名剪美容美发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顶村33号。法定代表人卢连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儒与被告北京东方名剪美容美发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王儒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儒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儒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彭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姜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