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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2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尚希英与许长秀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希英,许长秀,刘强,闫希国,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2239号原告尚希英,女,196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许长秀,女,1990年5月18日出生。被告刘强,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被告闫希国,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被告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希英诉被告许长秀、刘强、闫希国、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许长秀驾驶的鲁****1Y号小型轿车一辆、扣押被告刘强驾驶的鲁****38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告许长秀驾驶的鲁****1Y号小型轿车一辆;二、扣押被告刘强驾驶的鲁****38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孝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