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民终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终5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男,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大为,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198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董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谯民一初字第03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受理后,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董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大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董某上诉称:李某在原审中举证××证明,证明其患有精神××,且原审法院对该份证据予以认定。李某若真实患有精神××,原审程序不合法,依据法律规定,××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因李某患有精神××,故本案应确定李某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应否确定监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谯民一初字第0307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赵 亮审 判 员 陈 芹代理审判员 沙启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遨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