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6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强世和、强姣姣、崔芳、崔东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强世和,强姣姣,崔芳,崔东静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6民初412号原告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维华。委托代理人马富信。被告强世和。被告强姣姣。被告崔芳。被告崔东静。本院在审理原告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强世和、强姣姣、崔芳、崔东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配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