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1民初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中车集团沈阳汽车车桥制造有限公司与一汽通用轻型商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车集团沈阳汽车车桥制造有限公司,汽通用轻型商用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1民初00208号原告:中车集团沈阳汽车车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孙毓卿,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范艳华,辽宁通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汽通用轻型商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建一,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车集团沈阳汽车车桥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一汽通用轻型商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车集团沈阳汽车车桥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车集团沈阳汽车车桥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车集团沈阳汽车车桥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中车集团沈阳汽车车桥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陶祥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