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第2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黄庆华与黄景光物权保护纠纷2016民终292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景光,黄庆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第29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景光,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黄庆勇,广东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怡聪,广东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庆华,住广州市越秀区。上诉人黄景光因与被上诉人黄庆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黄景光又以考虑到相关法律风险,为减少诉累为由,于2016年4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景光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景光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黄景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怡代理审判员 姚伟华代理审判员 余 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永亮原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