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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第2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黄庆华与黄景光物权保护纠纷2016民终292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景光,黄庆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第29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景光,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黄庆勇,广东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怡聪,广东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庆华,住广州市越秀区。上诉人黄景光因与被上诉人黄庆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黄景光又以考虑到相关法律风险,为减少诉累为由,于2016年4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景光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景光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黄景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怡代理审判员  姚伟华代理审判员  余 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永亮原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