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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923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徐向华诉被告李子树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向华,李子树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923民初92号原告徐向华,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子树,男,1960年2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向华诉被告李子树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向华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37元,减半收取469元,由原告徐向华承担。另一半案件受理费468元,予以退还原告徐向华。审判员 苏都毕力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