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2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杭州雨阳物资有限公司与浙江嘉德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雨阳物资有限公司,浙江嘉德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2839号原告杭州雨阳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闻讯。被告浙江嘉德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振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雨阳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嘉德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雨阳物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嘉德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雨阳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嘉德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雨阳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迪明人民陪审员 罗松南人民陪审员 瞿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童栎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