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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2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红博与潍坊兴霖置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博,潍坊兴霖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民初343号原告李红博。被告潍坊兴霖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原告李红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74元,由原告李红博负担。审 判 员 王梦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吕俊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