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2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红博与潍坊兴霖置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博,潍坊兴霖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民初343号原告李红博。被告潍坊兴霖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原告李红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74元,由原告李红博负担。审 判 员 王梦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吕俊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