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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字2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满记(重庆)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与胡敏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记(重庆)置业代理有限公司,胡敏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字2977号原告满记(重庆)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东湖南路333号附60号,组织机构代码56348923-3。法定代表人陈文旭,总经理。被告胡敏,女,195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满记(重庆)置业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敏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满记(重庆)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满记(重庆)置业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记(重庆)置业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满记(重庆)置业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梦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