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4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陈克虎与顾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克虎,顾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4民初841号原告陈克虎。被告顾诚。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克虎诉被告顾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顾诚的住所地为无锡惠山区钱桥街道。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英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怡洁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所在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搜索“”